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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33455员工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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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太阳集团tyc33455员工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公司员工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员工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湖北大学员工社团(以下简称“员工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公司员工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公司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员工团体。太阳集团tyc33455员工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员工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各级相关规定以及校纪校规,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员工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员工,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构建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员工工作部牵头负责,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本科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员工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员工工作部承担员工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员工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员工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六条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员工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公司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员工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评议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党委分管员工工作的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党委员工工作部部长担任,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各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员工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加强员工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以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工作,为员工社团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员工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员工社团指导中心,做好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八条 员工社团由固定指导单位进行具体指导。指导单位应当是太阳集团tyc33455的公司、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或科研机构。各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员工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员工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员工社团成立、年审、变更、注销

第九条  员工社团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公司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每学期组织一次员工社团的注册登记,并集中公示公司所有员工社团注册登记情况。

申请员工社团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20名及以上本校在读员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是公司正式注册、具有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成绩优良,具有开展该员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老师须为中共党员);

(五)有规范的员工社团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员工社团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当包括:

1.员工社团的名称、类别及宗旨;

2.员工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3.员工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员工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5.员工社团的日常活动、经费管理等制度;

6.员工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7.员工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8.员工社团的终止程序;

9.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申请员工社团的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太阳集团tyc33455员工社团成立申请表》;

2.员工社团的章程;

3.主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个人信息表、思想表现及学习成绩等材料);

4.指导教师的个人简历和确认书;

5.指导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新成立的员工社团通过公司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研究审议后,进行为期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结束后,在太阳集团tyc33455社团代表大会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成为正式社团。如未能通过,1年内不得就同一员工社团成立事项再次申请。国际员工成立员工社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负责。

第十二条  员工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员工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员工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员工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处在试运行期间的员工社团,可以不进行年审,但应当审查其试运行报告。

第十三条  员工社团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向公司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报公司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核准。

第十四条  员工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准成立或者不予以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员工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者相似员工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员工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公司建立特定冠名的员工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公司党委批准,由业务指导单位加大管理力度。原则上员工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公司党委批准,业务指导单位加大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员工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员工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员工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员工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公司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员工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员工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员工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公司许可,滥用、冒用公司名称(包括公司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员工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司和员工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党委员工工作部牵头建立员工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校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等部门,注重发挥指导单位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员工社团指导教师应当是公司正式在职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育人意识,关爱员工成长。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1 年。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员工社团。

第二十一条 员工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员工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二)规范员工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员工社团制订、修改社团章程及相关制度;

(三)了解员工社团内部动态,指导并参与员工社团开展活动;

(四)开展员工社团骨干培训;

(五)定期对所指导社团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强化员工社团指导教师管理考核与评价激励机制。党委员工工作部要牵头每年组织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应如实计入其档案。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员工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将指导教师纳入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充分保障员工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员工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员工。国际员工、港澳台侨员工加入员工社团的,应当先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根据管理权限,报校、公司团委审核批准。原则上每名员工最多加入2个社团。

员工社团成员的权利:

(一)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社团成员有权参与所属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社团成员有按照社团章程选举所属社团干部干事和被选举为社团干部干事的权利;

(四)社团成员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围绕社团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参与所属社团重大事项讨论的权利;

(五)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六)社团成员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七)社团成员享有所属社团章程或其他制度条例规定的其他正当权利。

员工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社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以及员工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二)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中,应服从社团的整体安排,接受员工社团指导中心的指导;

(三)社团成员在任何场所自觉维护社团声誉和正当利益;

(四)社团成员要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五)社团成员应积极配合员工社团指导中心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完善员工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员工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员工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加强员工社团思想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员工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员工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社团临时党支部(团支部)要发挥好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可以党支部(团支部)的名义参与各级党团组织的评先评优。

第二十六条  完善落实员工社团代表大会制度。公司每年定期召开员工社团代表大会,审议员工社团指导中心工作报告,选任员工社团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布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结果,开展社团负责人换届及培训等工作。

  二十七条  健全员工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员工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50%以内。员工社团负责人在党委员工工作部、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员工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社团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强化员工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员工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员工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社团开展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经员工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涉及宗教内容,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未经公司批准,员工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员工社团通常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统一组织员工社团招新,员工社团不得在规定招新时间之外开展招新活动。

第三十条 党委员工工作部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员工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员工社团,将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员工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业务指导单位要从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多员工社团活动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一条  员工社团开展线上宣传工作须根据《太阳集团tyc33455新媒体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公司党宣字〔2021〕4号)执行。员工社团印发刊物须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编印和发送。员工社团的宣传材料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审查意见,经各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各业务指导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社团宣传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内容把关、审批备案、检查指导、追责问责的工作机制,严格把关。

第三十二条 员工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在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的前提下,履行“一事一报”程序,按照《太阳集团tyc33455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各类展览会等活动管理办法》(公司党宣字〔2021〕2号)、《太阳集团tyc33455讲座论坛报告会校外主讲人准入制度若干规定(试行)》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员工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原则上须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提前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并向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员工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沙龙论坛等活动,须按照公司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条  把员工社团工作纳入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员工社团建设有机结合,推进党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有形化、制度化。

第三十四条  集团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员工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员工社团活动健康蓬勃发展。业务指导单位和员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成员单位要为员工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员工社团活动提供物质保障。业务指导单位应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业务指导单位、党委员工工作部要会同公司相关单位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指导、支持和鼓励员工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五条  员工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员工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制度,并定期完善优化,指定专人负责。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员工社团经费的管理工作,员工社团指导中心负责员工社团经费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员工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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