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投身科研,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报到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按公司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向公司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公司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含系统注册)。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研究生应当按公司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公司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公司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实践,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记成绩。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未满60分为不及格。实践活动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实行重修制,具体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缺课学时数达一门课程总学时1/3或旷课次数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研究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该门课程以“0”分计。考勤记录以任课教师记载、督导员和信息员抽查记载为准,以上考勤记录缺失但有考勤异议的以班长记录为准。
第七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舞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八条 第四学期初课程结束后,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研究生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研以及实践环节等情况。未参加中期考核及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的开题及撰写阶段。
第九条 研究生因故(支教、生病等原因)无法正常参与在校课程学习的,需与任课老师沟通其修课及考核方式,并向公司研究生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公司统一规定的各项教学科研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如因故不能参加时,须事先向导师及教学科研活动负责老师请假,情况紧急的需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达到三次以上者,认定其相关活动考核成绩不合格并取消其参评各类奖学金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于实习期、求职期需要离校外出,需向导师报备外出动向,外出期间注意人身安全。研究生选题会、开题答辩、预答辩、毕业答辩均为线下进行,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线下参加需申请线上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答辩活动视为答辩不通过,无法申请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45天,超过45天需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及时向导师及班主任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 学术活动制度
第十三条 研究生需认真完成导师安排的工作,每学期至少与导师进行三次学术交流活动,每次活动安排1-2人进行学术汇报,并做好交流记录,每学期初制定学术汇报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举行学术讲座,组织研究生参加,员工无故不得缺席,未经批准而缺席达到三次以上者,认定其相关活动考核成绩不合格并取消其参评各类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奖助制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比,公司按照公司分配名额,依据《太阳集团tyc3345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和《太阳集团tyc3345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公司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由财务处每学年按10个月逐月发放,每年七、八月份不发。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对象为公司具有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公司为优秀毕业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太阳集团tyc33455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修订)》。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帮助和解决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临时性经济困难。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次1000-3000元,原则上每名员工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具体申请办法详见《太阳集团tyc33455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聘请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及兼职辅导员等“三助一辅”工作。三助岗位补贴一般为800元/月,每周工作时长一般不低于三个半天工作日,具体视各岗位需求而定。兼职辅导员工作时长及补贴参照研究生院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章 员工违纪处分及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认定参照《太阳集团tyc33455员工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小组一般应包括研究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涉及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公司纪检监察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查取证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员工违纪处分的书面建议材料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拟受处分员工或其代理人在处分决定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公司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部门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9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包括公司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及员工代表。
第二十五条 员工处分相关材料归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内容如与公司有关规定冲突,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以上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太阳集团tyc33455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法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